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確定承擔保健食品試驗、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的檢驗機構。進口保健食品必須在國家CDC進行試驗,從2013年的南京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遴選后,其它認定的檢驗機構也可以為進口保健食品進行注冊檢驗。承擔樣品注冊檢驗的機構不能再承擔該樣品的復核檢驗。
檢驗機構對申報者委托檢驗的樣品進行檢測包括:衛生學試驗,功效或標志性成分檢測,穩定性試驗(安全性評價、動功學試驗、試食)復核檢驗機構對申報者新生產的三批樣品,按產品技術要求(功穩衛)進行的復核檢測。抽樣檢驗,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購買方式獲取樣品(履行相關抽樣程序),交由檢驗機構根據產品技術要求,對樣品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