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揚州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企業要按照《行動方案》要求,認真開展電話營銷行為自查自糾。保健食品經營者以電話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電話營銷的保健食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夸大功能范圍,進行虛假宣傳。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總局第22號令)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申請延續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公司需提交“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的注冊證書有效期內保健食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為做好上述工作,經研究,現將辦理相關事項的流程及要求通知如下:一、企業提出申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請延續國產保健食品注冊品種的單位及個人,應在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屆滿前8個月向品種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申報資料包括申請延續注冊的國產保健食品的批準證書、有關生產銷售情況,并填報《保健食品生產銷售證明申請》等材料。二、市(州)局現場核查。各市(州)局在接到企業報送的申請資料后,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公司應盡快組織人員對生產和銷售情況及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填寫《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現場核查表》后報省局食品風險監測處,省局組織對相關工作的督促抽查。
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技術要求是保障保健食品質量可控的重要技術資料,也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附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了保健食品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內容,《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服務指南(2016年版)》等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各項內容的具體要求。但是,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在審評過程中,我們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產品技術要求材料質量不高,問題較多,極大地影響了審評工作效率。為進一步提高申請材料質量,提升工作效率,我們將產品技術要求常見問題和注意事項進行了匯總,供注冊申請人借鑒。
目前對于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食品的投訴主要集中在虛假廣告和夸大作用上,有些商家利用消費者不了解保健食品的概念,將其產品當作藥品來出售,欺騙廣大消費者,保健食品不是藥品。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等描述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供應化妝品衛生許可證代辦利用或出現國家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等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